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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大额支付会被调查吗
有的。而且现在有几家,铂略财务培训所接触到的几家大型跨国公司,特别是亚洲的公司,现在不叫非贸付汇的调查,现在是通过非贸付汇的调研,逐渐转到转让定价的调研程序中。
根据去年的,也是从非贸付汇中引来的,可能本身每年都有大额的对外关联方的支付。根据去年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可能进行摸底之后,现在正式进入了立案的程序。税务局现在慢慢也开始在主动研发税务局内部的大数据处理软件。提醒各位铂略会员,不管税法怎么变,。企业税务管理者入职以后,应该从开始掌管相应的功能各职务时,就应规范税务上的相关事宜,因为以后的数据整理可能会采取一些数据,即根据前期的整理,就像追溯十年此种概念,就有可能把以前做的事情挖出来,作为税务人员,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您好,回复如下
1、是否由我公司在上海为日本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非贸付汇中贵司为日本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2、支付利润时,是否须出具相关的董事会分配利润决议和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需要企业已有利润分配决议。其他流程详见上海税务局官方指导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312/t469640.html
3、此外,境外日本股东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以便在我公司“代扣代缴环节”减免这10%的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
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4、中国和日本之间,是否有相关税收协定政策,可以减免日本股东在日本收到这笔利润分配时的境外相关税费(比如,持我公司在大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免除日本股东在日本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税收协定,日本凭中国的非居民纳税证明,可以向日本政府申请所得税抵免。具体以日本国内政策为准。
您好,非贸付汇中扣缴的所得税,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属于服务而非特许权,而且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就是免税的。具体可以描述下您这个服务的业务性质,是否有境内服务部分,供我们进一步了解。
您好,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具体流程可以和您的银行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