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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地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2-19 17:23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2-19 17:23
                                一、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地方规定
从条例及实施细则角度,规定“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江苏省地方规定 苏地税发[2006]24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进一步细化解释。
二、邮地税发〔2010〕15号
邮地税发〔2010〕15号 系转发 扬地税发〔2009〕162号。而 扬地税发〔2009〕162号 的文件名为《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是“扬州市区”的管理办法。文件中提到“凡我市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和市区以外(含邗江区,简称外地来扬)的建筑业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经了解,高邮属于县级市,不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可以佐证的是,文件内提到即使后划入市区的邗江区也规定由邗江地税征管。那么同理,非市区而是扬州市代管的县级市高邮市不应适用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代管模式,而应由高邮自主管理。
三、结论
该建筑劳务应在高邮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并开在高邮开具税务发票。否则对于受票方有一定风险。此前对于建筑劳务曾出现过地方税务局以发票不合规为理由禁止受票方进行税前扣除的先例。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参考文件:《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
如果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说明实习生和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应该取得代开发票,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实操工作中,如果是毕业前实习期的工资,毕业后企业会考虑签劳动合同的话,个税虽按照连续劳务报酬申报,但企业账务上通常计入工资薪金,实务中通常会也不需要取得发票;如果是临时短期劳务,比如暑期工,这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无需取得发票;不属于小额零星的,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企业未取得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这个是灵活掌握的问题,只是给你一个实操的建议,请谨慎适用。
 
                                                                
                                                            
                                                        
                                                        
                                                    
                                                
                                                
                                            
                                            从三流一致的角度考虑,谁支付费用、谁接受服务就应该向谁开票,按您所述,你是总公司投保支付费用、接受保险服务,虽然被保险人是是总部和分公司,但依然是总公司在购买服务,所以理论来讲应该向总公司开具发票,我理解对方之所以开具普票给分公司,是为了避免分公司取得专票抵扣可能造成的税务认定虚开的风险,所以以普票替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