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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对工会经费做了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作为职工福利、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五险一金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因此,在计算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基数时,是不能包括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在内的,是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