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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税务筹划
1.外籍人士无法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只有中国公民(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以及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对象只限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条件的境内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第一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合伙企业22年汇总是亏损100万,法人合伙人不需要纳税,23年合伙企业汇总盈利200万,先弥补上年亏损100万,弥补后盈利100万,法人合伙人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