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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报销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如企业已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则员工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宜列支,自然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但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水平尚处于低层次,员工如果因病致贫,可以通过发放职工困难补贴的方式支取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综上得出结论:1、应由员工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应由个人支付,企业不得列支,2、如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范畴,可以职工困难补贴的名义在企业所得税福利费中列支,如系职工困难补贴,可以企业自制收据形式列支,但应准备相应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证明材料存以备查。如此则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而企业所得税得以按福利费限额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该款定义分析,员工保险费应由员工个人承担,不宜由企业承担,除非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为该项工种职工进行体检。因此我们建议上述费用以发放工资的方式以自制工资单据在税前列支。由于此体检费从性质上应定性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