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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2-26 13:04
这个问题主要从税法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税法角度
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主要涉及个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相应附加税。
个税按劳务报酬进行扣税。如果该劳务是发生在境外的,可以豁免在华的格式,但须按优惠申请程序操作。
增值税/营业税首先要根据财税(2013)106号 来判断服务的性质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该劳务属于培训劳务,由于目前除了技术培训外,一般的培训通常没有营改增,因此培训还是属于营业税。而如果是咨询,那么通常都已经纳入增值税,需根据106号文的税目进行判定。
目前中国对每月取得的3万以下的收入豁免增值税/营业税。但如果是按次计算而非按月的,那么免税限额就很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程序角度
贵司在支付该笔费用时是支付到境外账户,还是在境内发放。如果是支付境外账户,那么需要按非贸程序办理,并可申请境外劳务豁免个税。如果是境内发放,则不按非贸程序办理,比照中国籍个人的劳务程序即可。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现行政策规定就是这些,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个人认为,可作如下考虑:
(一)若上述活动,只产生一件(套)样件,则主要业务应为研发、开发;而若据此批量销售,则研发、开发服务(附属)于销售了。
(二)亦可参考各自市场公允价值,即单独买卖上述货物多少钱,单独找人研发需要花多少钱?当然,若无市场可比,可依上述第(一)项。
当然,正如上面所述,“并无进一步明细规定”,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按照2018年28号公告,这个是属于小额零星支出,可以以对方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代扣个税呢,按照劳报酬是可以减去800,也就是你只支付了200,扣800之后呢,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但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的税目呢进行一下申报。
可以的,左上角有通行费三个字,税率栏有税率或者征收率,可以在系统中勾选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