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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增值税

我们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销售公司。2016年1月转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公司名称也发生了变更。请教以下几个事项: 1、公司在小规模期间未销售完的存货以及预付的货款目前发票都没开来,如果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来专用发票,我们是否可以正常抵扣?税务答复是不能抵扣,对此我们很难理解,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 2、公司2月份在工商办理了名称变更,现在面临税务也跟着要变。但是,2016年1月费不少采购发票到现在都没有开来,而且供货商只同意按老名称开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等对方开来发票认证抵扣后再做税务变更,还是税务变更后再让对方开票认证抵扣,或者让对方直接开新名称,请问怎么操作最能降低税务风险、进项税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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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3-0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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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王老师 总局稽查局人才库成员 2016-03-15 09:54

    1、购进的货物未销完且未开具发票的,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贵司作为购货方,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关键,一般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销售现有存货。而采用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一般是订单生产存货还没有生产出来。

    因此如果贵司和销售方系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款项已付迄,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销售方收到销售款的当天,而此时贵司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销售方滞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司是不能抵扣的。

    而如果贵司采取的是预付货款,则销售方在发出货物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此时间系贵司一般纳税人状态,则是可以抵扣的,否则不能抵扣。但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贵司并非成立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因此不得抵扣。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筹建期什么情况下取得发票才能进项抵扣,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贵司所描述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已经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了,就属于不能抵扣的情况。

    如果从现在开始有采购,或此前采购无合同也未付款的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贵司转一般纳税人之后再付款结算和开具专用发票,这样的专票是可以抵扣的。

    贵司销售货物时,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确定应开具发票之日,应开具普通发票。

    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参见以下文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官网答复:变更企业名称后发生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当取得变更后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对于取得原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可以开票有误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官网答复:企业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应尽快通知客户并取得开具新信息的发票,建议退回重新开具。

    因此建议贵司如取得旧名称发票采用退回重新开具的方式,另外需要提醒贵司的是《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因此贵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必再办理税务登记。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6:3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4:1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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