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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增值税
1.出租方承租的是北京海关的房屋,因此无法获得房屋产权证,同时也没有得到海关的授权出租的官方文件,因此我公司无法依照法律将之前的机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迁至新址;
铂略认为:公司无法依照法律将之前的机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迁至新址的问题,这应该咨询当地工商局地址变更所需提供的资料,转租没有取得出租方的授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由于我方要求发票与实际项目相符,出租方提出另一种解决方案,将现有的办公室租赁合同(租约三年)作废,另行签订一份咨询服务类合同,合同中会注明免费提供给我方大约200平米的办公空间,他们认为这样就可以解决发票与服务项目相符的问题。
铂略认为:另行签订一份咨询服务类合同,同样面临取得发票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问题,将导致被定性为接受虚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可能涉及刑法。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能否抵扣,在于发票是否合规。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现在执行1%征收率,对方开具1%的专票,可以正常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税法文件规定。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节选、整理):
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2-05-06)、河北税务12366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3-02-14)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