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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及发票的开具
1、预收账款是指企业占据市场强势地位或者工期超长,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定金、部分货款或全部货款而产生的债务,后期企业需要用商品或劳务等进行偿付。因此,预收货款通常是买方取得对货物的要求权的一种选择。
从描述的情况来看,如果是实际提油为整批提取的,可以理解为预收帐款,不属于预付卡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四)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你公司的情况属于预收账款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是部分货物发出就应该全部确认,还是就发出部分确认,没有明确的说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前提是已将货物移送对方。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时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你公司的情况下,收入确认应该是货物发出时。
对于方案A,在收取预收款后,如果在第一批货物发出时全额开具发票,在目前的规定上没有明确的违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操作,缺点是需要全额纳税,注意的是:在首次货物发出时,要有出库的凭证,预收帐款时做开具发票的约定。
对于方案B,这样的操作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这样的操作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没有可以对照的依据,“货权证明书”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你公司方案C是最稳妥的,既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也符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规定。方案A可以选择,注意合同约定的完整。
相关类型被处罚的案例,涉及隐私,不宜公开。但是对中石油好像有过专项检查可以自行搜索。
数电票大的类型就是数电专票和数电普票,另外根据一些特殊类型业务,还有特殊标签的发票:比如左上角标准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发票。这些数电票都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和查看。
没有有效期,这个您可以按发票上最下一行的网址查询真伪,或者通过四川省12366查询。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