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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项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但是服务发生地在境外,如何判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首先看属人,也就是服务的接受方和购买方是否有一方是在中国境内;然后再看该项服务是否属于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实务中,税务机关认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指的是接受服务的整个过程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如:在境外接受的酒店、餐饮服务等;另外税务机关还认为支付款项的行为也应该完全发生在境外,当然境外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境外的建筑工程勘测服务或者展览展示服务这种对于特定标的物进行服务的行为虽然支付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境外,但应当认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除此以外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应当为服务的全过程和支付行为的发生地均应当同时满足在境外的条件才能够算作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您好,如果预提所得税是指付给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主要是税率不同,预提所得税是10%或更低,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优惠一般是25%
您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您好,如果合同还没开始就终止了,不需要叫增值税。
合同是中间终止的,则需要交增值税。
如果所得税符合税收协定,可以减免所得税,否则应该缴纳所得税。
稅是否缴纳主要看规定,按规定操作,不会存在多交税的情况,具体建议您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