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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

我司想咨询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对应税法(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等问题
1.财税〔2009〕27号中提到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具体指什么? 上述符合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需要经过规定部门的认定或登记么?如需规定部门认定,操作流程是什么?上海有像北京一样的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么?

2.个人所得税:按个税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5〕318号及财税〔2006〕10号,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3.企业所得税: 
1) 财税〔2009〕27号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如果为投资者或部分员工,不能套用财税〔2009〕27号,但实施条例(2007年颁布,2008年实施)又说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那么如果是为投资者或部分员工,标准是?

2)财税〔2009〕27号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扣除。(这点和财社[2002]18号不一样。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那汇算清缴以财税〔2009〕27号为准?

3)应该是以实际支付数为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扣除),可否用计提数?

4.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什么相应资料说明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5.会计处理应怎么做?

6.税务认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只是直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在附表中”补充医疗保险”填列。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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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3-1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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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王老师 20年+国际税收实战专家 2016-03-15 10:49

    1.有关政策具体有: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深化职工养老金的相关决定和通知等。企业申请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无需经过相应部分的认定和登记,由企业自主办理。上海主要参考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52号)。


    2.理解基本正确。


    3.企业所得税:

    1)这个概念要理清:1、如果仅为投资者或者部分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这个是不符合27号文的,因此不能税前扣除。2、实施条例所谓的投资者或者职工应理解为投资者也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属于职工的范畴,因此“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这句话的含义也指出要符合27号文规定。


    2)2个文不矛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这块费用都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汇算清缴以27号文为准。


    3)税法预提是要不认可税前列支,一直都是以实际发生、实际支付为扣除依据。


    4.无需提交,根据相关企业内部决议、协议等等是企业内部保存,有查的时候才需要提供。


    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职工薪酬的范畴 职工薪酬的范畴主要包括: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通讯费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 第二,职工福利费;第三,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分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有一外号——著名的企业年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第四,住房公积金;第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第六,非货币性福利(免费医疗体检);第七,辞退福利,即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第八,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医疗费用;第九,带薪休假,是一种新型的非货币性福利,一般企业按国家规定每年有10天的带薪休假;第十,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

    所以会计上算作“职工薪酬--补充社会保险费”。

    网上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财税处理”观点相对较新,可作参考 http://www.chinaacc.com/new/635_796/2010_3_17_su2334113201713010288.shtml


    6.所得税清算表上应付工资和养老金、福利费等等是分开填列的,才会有表上的比例验证关系,因此你发生的直接填列即可。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6:3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4:1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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