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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
答:首先明确不能用报表代替发票。
丢失发票必做程序,否则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公告:
第一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种情况: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普通发票:
在总局层面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参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专门出台公告规定了接受发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处理程序:
1.接受发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接受发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接受发票方。
3.若接受发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接受发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接受发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票方申请要求其出具曾于xx年xx月xx日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并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发票号码、发票编码、购货或服务的单价、采购数量、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于接受发票方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规定:接受发票方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依据接受发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接收发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需验旧核销。
丢失普通发票总结:
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在对普通发票遗失管理上略有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以税务机关认定过的发票复印件即可入账,而有的地方规定要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新发票,而有的地方规定只要重开新发票即可。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丢失发票的情形,需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办理。总结下来,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发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开票金额等。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4.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5.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所以,您单位对于丢失的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种类进行上述处理,然后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