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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
问题1:
铂略回答: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合作开发是可以分别扣除的。
1、 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符合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所需提供的资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账务处理
针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需要进行专账管理,设立“研发支出”进行核算。
针对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按具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分别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进行核算。
参考文件: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符合条件
由于加计扣除针对的是项目,因此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所需提供的资料
<1>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3)账务处理
针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需要进行专账管理,设立“研发支出”进行核算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S
问题2:
铂略回答:
享受软件产品销售额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需要进行软件产品登记。
1、应符合的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2、申请流程(大致相同,以上海为例)
(1)申请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
(2)申请企业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申报系统的帮助菜单;
(3)导出申报表系统中的数据(格式为.zip的数据包),以email方式发送到受理部门;
(4)如果申报表填写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如果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据此重新填写申报表至符合要求;
(5)受理部门针对各申请企业提出受理意见,提交给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审核;
(6)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软件产品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7)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公告登记产品名单,申请企业可到相应受理部门领取产品登记证书。
总结:拿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应向税务局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注意软件产品的名称要保持一致(软件著作权、合同、增值税发票、检测报告)。
参考文件:
1、《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3、信息产业部印发《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问题3:
铂略回答:
1、 申请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准备的资料以及账务核算可参考问题1的回答。
2、如果是纯提供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围绕在核心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中发生的人工、用料成本应作为研发费用处理。
3、如果已经形成了知识产权后,为客户提供高新技术服务时所发生的人工、用料成本,应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处理。
研发费的管理和高科技企业可享受的各类优惠参见以下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涉税风险管控及实务案例》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149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管理及案例解读》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135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针对自主研发的一项优惠政策。作为购买方,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答复:上述交易中,贵公司支付给客户的款项是赔偿款或者销售折让。作为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客户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收款收据入账。作为销售折让,应当红字冲销当期收入,也不应由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基础上,贵公司支付给日本公司的款项应当区分协议内容做不同处理:如果是约定是代垫,那么只做周转款项处理,不涉及税费;如果是赔偿款,那么是境内公司取得境外公司的所得,日本公司也不涉及境内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