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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问题若干
1.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票可以进项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和住宿服务,并明确餐饮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的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 4月30日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17%),也可以按照现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6%)?如果按照前者可以给承租人开具17%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后者就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承租人无法抵扣进项,是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如选择适用贷款服务税目,则根据规定承租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如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则承租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意思是如果利率水平高于前述标准,则是按照高出的部分缴纳还是全额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给予统借统还融资方式免税政策支持,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上述表述“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铂略认为应理解为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4. 保理服务是否属于贷款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 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应根据保理收费类型判断具体税目的归属,以决定属于贷款服务还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