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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处理
建议选择方案二。
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条款“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本次增加了“直接支付”的用语,34号公告认为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问题是,实践中很多情况属于通过劳务公司代付工资薪金或福利费,而非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属于“直接支付”?到底是作为劳务费,还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虽然这个文件的颁布时间并不长,但是目前已经在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文件规定,如果是通过劳务公司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薪金,必须按照劳务费。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也是直接支付的一种,劳务公司属于代付的性质,这部分费用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支付的基数。所以34号公告的第二个变化给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增加了不小的困扰。如何掌握,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在未明确的现在,选择方案二更为稳妥。
贵司发放工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扣个税,贵司发放是银行打款,是支付问题,没有障碍。
对于以什么名义支付给中介个税和社保,可以和贵司自雇员工的个税和社保一样做账。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