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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收到的餐费发票等
营改增后,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向税务局进行发票认证,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B级纳税人从5月1日开始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这批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
具体操作国家税务总局[2016]7号公告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一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前面所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餐饮服务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住宿费不在列,但若属个人名义发生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公司公务活动之需而发生的住宿费,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拟按税总[201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项次与第15项次填列进项税额转出数。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