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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收到的餐费发票等

你好!     营改增后,收到的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那是说明,这些发票直接不需要去税务局网站认证?还是说,要先在税务局网站上认证通过后,再进行进项税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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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78572731 提问于 2016-04-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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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德晞 2016-04-19 08:58

    营改增后,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向税务局进行发票认证,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B级纳税人从5月1日开始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这批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

    具体操作国家税务总局[2016]7号公告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一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前面所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餐饮服务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住宿费不在列,但若属个人名义发生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公司公务活动之需而发生的住宿费,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拟按税总[201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项次与第15项次填列进项税额转出数。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国税种,相关税务处理需要依照全国税法、文件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2-29 16:5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见契税。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水地保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 无需缴纳:主流分析认为,该两类费用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建设审批环节产生的,与“取得土地”本身无关,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2. 需要缴纳: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同为取得土地支付的经济利益,要求缴纳。

    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2-29 13:1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12-2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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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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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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