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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请免税政策

背景介绍: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为公务机(私人飞机)提供地面保障服务的公司,客户九成以上均为国外公司,服务可归属于物流辅助范围。根据国税总局2014年49号文第四第五条,我公司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特将条文提取如下,供参考) “国税总局2014年49号文第四、第五条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飞机的飞行状况是存在国内段和国际段的,例如,某美国客户的注册在美国的飞机从洛杉矶飞到北京,再从北京飞回洛杉矶,我们称之为国际段飞行,像这种服务,是否就可百分百确认成为有偿提供跨境服务? 但还有一种情况,例如,该飞机的行程是从洛杉矶飞到北京,从北京飞到上海,从上海飞到成都,再从成都飞回洛杉矶,那么从北京飞上海,和上海飞成都的这两段服务,是否就不是跨境服务呢? 还是说,只要因为这架飞机是归属于国外客户的,最后的收入也是来自于境外的,所有我们给他提供的服务都算是跨境服务,也就是说北京飞上海,上海飞北京这段也算是跨境服务?这样的话这两段国内飞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也可以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确定了我公司在增值税销项方面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那么我们的进项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呢? 因为我们的供应商部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为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票,那么这些增值税的进项税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还有哪些优惠可以享受吗?针对这种情况,我公司需要采取哪些处理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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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4-1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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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张老师 10年+国税局官员 2016-04-15 13:54

    关于是否享受免税问题:49号公告依据的上位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43号文件将于5月1日失效,届时49号公告也就会失效并被新的文件所替代。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只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才能享受免税,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根据上述规定和我们的理解,5月1日后,在境内为跨境交通运输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不得享受免税。

    当然,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如果不适用36号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按照49号文件的规定,只要是总的行程是跨境交通,应该是可以免税的,包括在境内经停。

    关于进项问题,根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可以选择不认证,也可以选择认证后在申报时不抵扣,一般推荐认证后不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6:3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4:1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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