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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questions regarding VAT invoices since the new BT/VAT reform policy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该规定,《实施办法》将购买方支付的价款视为含税价款,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后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相应的收款方实际收到的为扣除增值税后的不含税价款。
假设1,合同约定价款为100(含税价),支付方不负担增值税,假设税率为6%,则应扣缴增值税100/(1+6%)*6%=5.66,收款方实际可得款项为100-5.66=94.34,类似于VIETNAM(B)的情况。
假设2,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不含税价,也就是实际收款额),支付方负担增值税,假设税率为6%,则应扣缴增值税100*6%=6,实际支付100。类似于VIETNAM(A)的情况。
以上计算均没有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收因素。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我国对来自于境外的发票并没有价格与增值税分别标明的规定,会综合扣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判断境内付款方公司能扣抵扣进项,同时发票会影响境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避免涉税问题,建议发票开具金额包含收款方按规定应该负担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