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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消费 境外发生的服务 解读举例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4-25 11:56
纠正一下不是“不属于征税范围”而是“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
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境外发生”与“境外消费”只是文字表述的不同,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更不代表不征税范围的扩大。
举例说明:
例1:境内A 咨询公司与美国B 集团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如果实际是为B 集团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法律咨询,则该咨询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因为服务是由美国B集团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例2: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3:美国的酒店为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提供的在美国的餐饮、住宿服务。——符合“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2024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3.9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基于上述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加“视同销售收入”30,纳税调增;
二、增加“视同销售成本”20,纳税调减;
三、增加“销售费用”10,纳税调减。
累计调整为0。(其实,上面第三项容易被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