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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消费 境外发生的服务 解读举例
纠正一下不是“不属于征税范围”而是“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
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境外发生”与“境外消费”只是文字表述的不同,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更不代表不征税范围的扩大。
举例说明:
例1:境内A 咨询公司与美国B 集团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如果实际是为B 集团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法律咨询,则该咨询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因为服务是由美国B集团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例2: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3:美国的酒店为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提供的在美国的餐饮、住宿服务。——符合“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