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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境外
如何理解“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举以下例子来讲:
1、境内单位A受境外单位B的委托在境内检查B待进口的货物,则境内A单位提供的服务虽然接受方在境外,但服务标的是境内的货物,所以该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享受免税,假设A是到境外检查货物,则符合条件。
2、境内C单位受境外D委托研发一个机器,研发过程中购进一些材料成功研发出样机,那这研发服务是否和境内的货物有关呢?很明显研发出的样品只是研发过程中的一部分,如果该研发的最终成果没有在国内使用虽然在境内有购进货物也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享受零税率或免税。
3、境内单位E和境外单位F签订咨询合同,E为F提供税务资询,咨询主要是通过电话和邮件,E有时也会派员去境外面谈,那这是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呢?很明显是属于的,税务咨询和货物又有什么关系,如果资询的对象是关于如何在境内装修房子则不属于。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将 “完全在境外消费”理解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2.接受方是境外单位和个人;3.服务不论在境内或境外提供都不能和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或者无形资产的使用也不能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相关。
应境外股东要求对其境内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由境外股东承担、受境外公司委托对中国市场进行调查——虽不属于“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相关”,但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36号文附1: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境内销售服务的判定原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即属人原则。
也就是说,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无论服务购买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服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