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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关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定义

关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附件2 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项 (1)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整体业务转移中,可能会连同实物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现有的销售合同、营销渠道、客户名单等。这类未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的权益是否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 (2)如果对于第1)问的回答是“是”,那么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中如果涉及到了此类权益的转移(但没有作价),应如何处理? (3)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项所述的资产重组情况,为什么没有涉及整体资产转让中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1)中所述权益(如果其属于应税项目的话)?符合第5项定义的整体资产转让的情况,是否只有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不予征收增值税,而其他无形资产就要征税?为什么要区别处理?背后的逻辑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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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e 提问于 2016-04-2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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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王老师 20年+国际税收实战专家 2016-04-26 10:21

    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生效之前,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既不属于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精神,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规定从立法技术来讲,属于限制性立法,即明确指出只有涉及到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于征税范围,并无其他兜底行条款或者授权性条款指出其他资产可以不征税。所以,我们理解:符合上述规定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但是文件中没有指出可以不征税的其他资产不属于不征税的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4 20:43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4 14:0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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