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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关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定义
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生效之前,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既不属于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精神,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规定从立法技术来讲,属于限制性立法,即明确指出只有涉及到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于征税范围,并无其他兜底行条款或者授权性条款指出其他资产可以不征税。所以,我们理解:符合上述规定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但是文件中没有指出可以不征税的其他资产不属于不征税的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