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
"关于混合销售的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即便是混合销售,在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混合的情况下,也应该分开核算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种。
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没有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混合销售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那么对于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混合销售,应该按36号文统一交17%增值税,还是按暂行条例分开核算,货物交17%增值税,安装交11%建筑也增值税?
另外,在进口设备的情况下,根据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这一条是否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是否需要区分劳务部分收入单独根据劳务适用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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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e
提问于 2016-04-25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