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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退货 增值税退税或能否从内销的正常业务产生的销项中抵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因此,进口增值税属于海关代征,如果因规定原因需要办理退税,需要向海关办理。
2、根据上述增值税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无货物的进项税额凭证不得抵扣。
3、对于退运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的有关退运货物的第五十七和五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对于原状退运的海关理应退回税款。
4、进口货物退运后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应该是不可能的,海关理应退税并收回凭证,否则有可能涉嫌税收违规二被处罚。
因此,对于退货或者改变贸易方式而不征进口增值税的,应该向海关申请退税,不可以用于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与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在纳税地点上是有区别的。
建议:可以改变业务调整方式,按照复出口申报,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并出口退税。然后再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