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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少1.5%计算应纳税额,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规定及总局解读,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实际征收率按照是否为住房,有5%和1.5%两种。
2、按目前的开票方法,其他个人出租房产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只可能显示按1.5%征收率计算出的增值税额,所以对方也只能抵扣1.5%。
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口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