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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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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40811321 提问于 2016-04-2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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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叶老师 某税会学会专家 2016-04-27 15:34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公告:

    第一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种情况: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普通发票:

    在总局层面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在对普通发票遗失管理上略有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以税务机关认定过的发票复印件即可入账,而有的地方规定要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新发票,而有的地方规定只要重开新发票即可。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丢失发票的情形,需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办理。总结下来,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发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开票金额等。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4.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5.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所以,您单位对于丢失的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种类进行上述处理,然后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如果是异地房产出租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本地出租不需要预缴。

    租金是预收的情况下,在收到租金时就要全额计税,如果不是预收,按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收入计税就可以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2个回答2024-04-16 18:3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属于买卖合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

    而《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则明确,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6 16:4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如上所述情形,上海办公室有人出差到香港(接受培训),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至于“网络参与”,这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则最好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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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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