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附件1 第十四条:规定总分支机构(同一县市的除外)间移送“服务”应视同销售。根据附件1 第十四条规定,总分支机构间相互提供服务、转移无形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理解是否正确?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不是单独的法人,因此纳税主体都是和总公司相同的,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分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同理若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也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如果纳税人资格不一样的话,一般是采取单独纳税的。根据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如果经过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那么就可以汇总纳税。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