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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外地,能增值税法人吧?可以汇总纳税也可以单独纳税?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不是单独的法人,因此纳税主体都是和总公司相同的,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分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同理若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也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如果纳税人资格不一样的话,一般是采取单独纳税的。根据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如果经过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那么就可以汇总纳税。
详情见铂略课程《总分机构税务热点问题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