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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的生活服务业是否可以按收入进度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营业税是不一样的,根据贵单位的描述,属于分期收取预收款的业务结算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在收取预收款的当天。政策依据,应该按照预收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书面合同确定有付款日期,按照约定日期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