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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国家对餐饮企业无特别规定,但是对旧版地税发票延用、缓冲期有统一规定: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提示&注意:
(1)此项通知适用于所有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包括餐饮企业纳税人。
(2)各地税局也据此出台了相应通知,比如北京国税局就将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期限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3)餐饮企业在延长期限内开具地税发票,仍按原营业税发票开具模式办理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4)餐饮企业要延期使用地税发票,需要根据主管税局通知去办理备案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比如北京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的地税机关办理地税监制发票的缴销和税控机具的注销手续。
建议您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询问延长时间,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