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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国家对餐饮企业无特别规定,但是对旧版地税发票延用、缓冲期有统一规定: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提示&注意:
(1)此项通知适用于所有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包括餐饮企业纳税人。
(2)各地税局也据此出台了相应通知,比如北京国税局就将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期限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3)餐饮企业在延长期限内开具地税发票,仍按原营业税发票开具模式办理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4)餐饮企业要延期使用地税发票,需要根据主管税局通知去办理备案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比如北京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的地税机关办理地税监制发票的缴销和税控机具的注销手续。
建议您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询问延长时间,早做准备。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