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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业务后如何开票
(1)关于发票,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是发票应该在业务发生时开具,一般来讲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应开具发票的时间一致,第二是发票应该与业务相一致。
假设暂估销售时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意味着同时也产生了发票的开具义务;贵公司是货物销售方,是增值税纳税人,虽然后来将债权转让,但转让债权并不代表着纳税义务的转移和发票开具义务的转移,因此应以你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同时准备相应材料应对税务部分核实所谓“三流”不一致问题。)
(2)一般来讲,公司股东、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纳税主体地位延续,因公司名称引起的发票抬头问题,只要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可以得到认可,当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事项等方法提前预防税收及其他风险更值得推荐。如果将公司的事业部的资产和负债一并转移,原则上必须通知客户。通知客户的通告、邮件可以作为后续开票和其他涉税处理的支持证据。
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口径以当地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