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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修缮和贷款费用抵扣问题
一、问题1:
1、企业所有的办公楼进行装修、修缮取得的专票可以抵进项。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也是纳入营改增范围。办公楼不属于专门用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应该可以抵扣。但是,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涉及服务和建筑服务,则根据第五项规定不得抵扣。
2、租赁的办公楼进行装修、修缮取得的专票也可以抵进项。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租入的不动产也属于取得的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根据合同自行进行的装修、修缮,同样按照以上规定的情形处理。当然,属于出租方进行实施的装修、修缮,则不得抵扣。
二、问题2:
1、“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更多的解释,根据我的理解,应该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贷款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防止贷款双方利用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形式变相对贷款服务进行抵扣,进行制度性堵塞漏洞。同时,这部分费用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也有类似于贷款利息的价外费用的特征。结合两点,规定不得抵扣,也不得开具专票。
2、上述规定明确是针对纳税人与贷款方之间发生的相应费用的处置情况,也就是说是存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问题中所列的情况也不一样的:某企业与A企业之间是属于借贷关系,B企业本身也贷款的资金往来没有关系,只是作为第三方提供的独立的投融资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因此,B企业的投融资咨询服务只要能够提供专票,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