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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修缮和贷款费用抵扣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5-16 09:05
一、问题1:
1、企业所有的办公楼进行装修、修缮取得的专票可以抵进项。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也是纳入营改增范围。办公楼不属于专门用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应该可以抵扣。但是,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涉及服务和建筑服务,则根据第五项规定不得抵扣。
2、租赁的办公楼进行装修、修缮取得的专票也可以抵进项。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租入的不动产也属于取得的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根据合同自行进行的装修、修缮,同样按照以上规定的情形处理。当然,属于出租方进行实施的装修、修缮,则不得抵扣。
二、问题2:
1、“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更多的解释,根据我的理解,应该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贷款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防止贷款双方利用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形式变相对贷款服务进行抵扣,进行制度性堵塞漏洞。同时,这部分费用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也有类似于贷款利息的价外费用的特征。结合两点,规定不得抵扣,也不得开具专票。
2、上述规定明确是针对纳税人与贷款方之间发生的相应费用的处置情况,也就是说是存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问题中所列的情况也不一样的:某企业与A企业之间是属于借贷关系,B企业本身也贷款的资金往来没有关系,只是作为第三方提供的独立的投融资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因此,B企业的投融资咨询服务只要能够提供专票,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