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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期间进项税抵扣问题

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目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但是所对应的实际上是4月份的服务金额。营改增之前此服务是非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5月起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还有一些类似的进度款结算项,营改增以前是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5月1日起营改增后,开票日期也是5月及以后的日期,现能抵扣吗? 营改增后,像以上情况是根据开票日期去判断抵扣吗?还是以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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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 Li 提问于 2016-05-2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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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6-05-24 15:34

     4月份接受的服务,在5月1日后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能抵扣,这还要结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如果4月份接受的服务满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条件,即使不开具发票,服务提供方也应在当月做营业税处理,既然缴纳的是营业税,5月1日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房地产企业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地税发票)。

    对于根据进度结算款项,如工程款,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如果为5月1日后,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

    对于4月份接受的服务,判断5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否实现来判断。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6:3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会计准则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4:1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1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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