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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因此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购进金融商品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等943.4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56.60
贷银行存款1000
销售该金融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2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等943.40
贷投资收益188.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7.92
申报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1.32
贷银行存款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