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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想马上认证抵扣,该怎么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通过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抵扣期限为开具之日起180日之内。贵单位必须要在180天的有效期内认证才能抵扣,超过期限不得抵扣。
2、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可以在有效期限内的月份内认证抵扣,但认证的当月必须抵扣。
3、建议:如果取得发票的当月不想抵扣,则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操作:一是,全票暂不入帐,材料按照预估入账。在认证当月按发票入账,并认证抵扣。二是,发票入账,暂不认证,进项税额按票面作待抵扣税额过渡。两种选择方法都没有问题,只是需要考虑贵单位的财务操作习惯就可以。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合伙企业22年汇总是亏损100万,法人合伙人不需要纳税,23年合伙企业汇总盈利200万,先弥补上年亏损100万,弥补后盈利100万,法人合伙人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