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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企业研发人员计算口径
问题1:高新企业研发人员的统计口径是总公司还是要包括分公司的人员的?
回答:由于分公司为非法人,因此总公司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包括分公司人员。子公司则不包括。
问题2:有文件规定吗?
回答:总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公司法决定的,税法针对总分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时未提及该点,从实务来看,包括分公司的人员。
问题3:研发人员和科技人员有什么区别?
回答: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累计从事研发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不足10%的人员。(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研发人员: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综上所述: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来看,研发人员和科技人员的概念基本趋向于一致,从字面的解释来看,科技人员的范围比研发人员的范围更加的广泛。
问题4:统计研发比例的时候要看的是研发人员的工资以及相关费用,但统计人员比例的时候要看科技人员占比超过10%,如何理解?
回答:延续问题3的回答,由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概念趋向于一致,因此统计的口径是合理的。
文件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2016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针对自主研发的一项优惠政策。作为购买方,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