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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来看,是用研发出的开盘机器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作为样品对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收入从文件表达的意思来看是需要冲减当期的研发费用的,因此给予以下建议:
(1)合同中条款不要体现是研发样品所形成的收入;
(2)由于该类服务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因此对应该合同在会计上确认该收入时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综上所述,应从合同内容以及会计处理来证明是公司已经形成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收入,与研发样品没有直接的关系。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就是说,2018年的亏损,可以弥补到2028年;不是说,2013年的亏损,可以在2023年弥补。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