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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前有几个租赁合同签的是营业税, 2012 年租赁业务试点营改增,当时已在税务局备案,继续开营业税发票,征收营业税。现全面营改增,针对这种情况应如何操作。
1、 根据描述,涉及的租赁合同应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根据当时规定,老合同可继续缴纳营业税至合同执行完毕。
2、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有形动产租赁5月1日后不能继续缴纳营业税,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当然如果进项充足,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抵扣进项。
3、 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请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