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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的《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根据《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一条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2015年12月1日之后的跨境应税行为(软件服务的出口)应该是零税率政策。
2、上述文件同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如果有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按照免、抵、退的原理,“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因此此时进项全部允许抵扣,不用分摊,实际退税额按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造成的所谓“留抵税额”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额孰小确定。
对出口企业来说,免抵退和免退只能选择其一,即同时有零税率项目和出口免税项目,如果选择了免抵退方法的话,那么出口免税项目免税的同时不再退进项,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