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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加工公司税收优惠

A公司是今年成立的农业加工公司,自己种植牡丹,牡丹结仔后加工成高档食用油出售,牡丹种植期长,5年才生仔,现在公司打算从农业合作社采购牡丹苗木种植,合作社能给公司开具免税苗木花票,请问: 1、公司从事种植再加工的业务有没有税收优惠,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公司预计5年后才有销售收入,现在是否能申请一般纳税人?3、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从合作社采购的苗木,在对方免税的情况下,公司能否按票面金额计提13%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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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6-0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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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王老师 20年+国际税收实战专家 2016-06-02 17:19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及范围。 明确了“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由于贵司是把牡丹籽加工成高档食物用油销售,分析无法符合“农产品初加工”中关于“初加工”的界定从而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75号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的税率。

    2、 根据总局[20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一般纳税人资格已经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贵司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形成留抵,可供销项抵扣。

    3、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现在部分产品已经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办法,其中涉及植物油。因为各地入试点范围的税目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牡丹籽是否进入试点范围。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3 13:3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针对自主研发的一项优惠政策。作为购买方,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3 13:04
  • 谢老师 铂略答疑老师

    答复:上述交易中,贵公司支付给客户的款项是赔偿款或者销售折让。作为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客户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收款收据入账。作为销售折让,应当红字冲销当期收入,也不应由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基础上,贵公司支付给日本公司的款项应当区分协议内容做不同处理:如果是约定是代垫,那么只做周转款项处理,不涉及税费;如果是赔偿款,那么是境内公司取得境外公司的所得,日本公司也不涉及境内税费。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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