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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如何抵扣
ETC充值时并没有消费,相当于预付款项,类似于超市购买购物卡,应该于消费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购买的是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货物服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目前关于ETC较详细的涉及发票规定,只有四川省在5月5日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纳税人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如何取得过路费发票?: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四点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消费者需要取得发票的,暂仍向ETC签约银行索取发票。——但未提到何时索取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