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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金

房地产公司A资助民营医院B房产土地作为经营场所(两者不是关联企业),向B收取租金。但是租金形式有两种:若医院盈利,那么租金就按照(医院收入-医院成本)*25%进行计算;若医院亏损,那么租金就象征性的收取一元。那么想问这样租金的设置对房地产企业和医院分别有什么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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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6-0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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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王老师 总局稽查局人才库成员 2016-06-08 09:0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此,在增值税方面,由于价格明显偏低为一元,且医院经营项目多为免税从而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国税机关极有可能核定地产开发公司的增值税销售额补缴增值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医院多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对象,对于以象征性价格收取租金极有可能被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向免税企业转让定价输送利润而使地产开发公司遭遇到特别纳税调整。

    对于医院而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基本不能抵扣,而医院本身适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以在增值税层面与企业所得税层面应无大碍。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3 11:5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3 11:48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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