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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员工个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港澳台人员个税的计算参照执行外籍人员规定。
因此,从税务实务角度来看,目前台湾人员是按照视同外籍人员处理。
2、虽然之前出台过外籍人员缴纳保险的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目前从社保中心来看,外籍个人基本不在中国缴纳五险一金,有些公司不缴纳五险一金,但会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这样的做法有两个问题,台湾籍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这部分保险费也不一定能税前扣除。关于相应台湾人员的福利等,建议与其协商。
以上信息,供您参考!
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