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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转移能否继续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直接卖掉,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在摊销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时,会计处理仍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做调减处理。你公司将该项无形资产出售后,再进行加计扣除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