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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增值税能否抵扣
1、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违约金如果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出租方应当并入增值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在此前提下承租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上述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约金并入价外费用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如果出租方发生了应税行为(即有租赁行为发生),因承租方违约收取的违约金可以抵扣进项。反之,因合同未履行(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发生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因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