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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提供服务,这个预收款也是不交税的,待提供服务后再予以纳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6-06-16 10:13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前提是不能先开具发票,否则“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如何理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句话?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 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 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 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 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联申报填报范例及要点》(2022 年 5 月)
“关联交易金额统一按不含增值税填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口径一致。”
从上面描述来看,主要业务、主要目的还是“售卖压缩空气”,似乎没看到具体“服务”,或者说,即使有服务,那是为了实现“售卖压缩空气”这个主要目的而服务。因此,应当按照“售卖压缩空气”开具发票合适。
存在一定风险。
一、合同目的在于约定双方权力义务。如上所述,合同名称并未明确约定于合同,则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产品名称及型号最终以……发票为准”则属于方向反了。准确来讲,应当是发票据实开具。打个比方,您买了华为MATE70,发票就开华为MATE70;而非发票开华为MATE70,这个东西就是华为MATE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