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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运费”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接受?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应开具的“代理运费”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时,财税〔2013〕106号文给予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免税范围仅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政策出台后,税务总局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到,国际货代免税政策范围过窄,间接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的纳税人无法享受,税负有所上升。
为妥善解决问题,前期税务总局安排上海、北京、天津、深圳、江苏、大连、青岛等国际货代较集中的国税部门开展了专题调研,并认真听取了30余家货代企业、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建议。
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能免税。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