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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客户的想法
1、⑴销售折扣按现行规定应由购货方申请红字发票证明,由销售方开红票做进项转出,那种以营改增为由要求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显然不合理。
【文件依据】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②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自 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⑵陈列费用要分不同情况,①会议展览服务: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已失效,但后续文件仍延续此规定)(三)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将商品堆列造型陈放于超市,支付给超市的陈列费自2012年1月1日起就属于营改增范围。
②出租不动产:如果仅租赁场地,不提供展览、促销等服务,则属于出租不动产,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视情况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5%)或一般计税(税率11%)。
2、
营改增实施以来,一些商家打着“营改增”税负增加的旗号,提高服务费用,行为不当,有可能构成价格欺诈,顾客可以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营改增后,签署合同时应该明确合同金额到底是不含增值税收入还是含税收入,避免发后发生经济纠纷,同时明确提供服务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3、
营改增实施以来,一些商家打着“营改增”税负增加的旗号,提高服务费用,对此国家发改委表示借“营改增”涨价属于价格欺诈,顾客可以直接投诉。对于营改增后,签署合同时应该明确合同金额到底是不含增值税收入还是含税收入,避免发后发生经济纠纷,同时明确提供服务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应拿“营改增”当借口,如前段出现的知名酒店借“营改增”涨价,这一行为引发了社会各层面对“营改增”的误解和质疑,对 “营改增”试点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选择一般计税后,不能因按一般计税而将此转嫁给购买方,因为通过取得进项抵扣,可有效降低税负,远比名义税率6%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