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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问题
1、根据《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享受此类加速折旧是从税务的角度计量的,会计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量(账上不计入加速折旧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注:上述两个文件已经被国税发(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97号公告替代,处理方式没有发生变化
3、从目前实务操作来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只是在税务的角度来考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时以会计计量的金额为准,不涉及加速金额。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