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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货代企业是否可以代境外客户支付代垫款给境内的其他境内供应商?
这个问题是典型的三流统一的问题,三流统一是指:经济业务,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的受票方必须一致统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香港客户C企业将A企业代垫款项打入其母公司的做法,国内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是不合法的,建议香港客户C企业将货款直接打给国内供应商。国内供应商将其款项退给A企业,还有一个办法就是:香港客户C、A企业、国内供应商三者签三方协议,表明其三者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这种办法也有一定风险,特别新的一批年轻税务专管员有许多不认可三方协议做法,税法中也没有明确写出三方协议的做法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