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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计税
1、增值税方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贵公司的情况描述,无论是客户A还是客户B,均是在未发生真实销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等约定,收取的违约金,不符合增值税销售的定义,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方面: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上述收取的违约金符合收入的概念,应该视为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上述收取的款项,不符合不征税情形。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收取款项与任何免税政策无法联系。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上述款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